年度“十佳”商标律师——郑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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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十佳”商标律师——郑洪

郑洪

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专注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业务领域涵盖商标行政和民事诉讼、专利民事诉讼、互联网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域名争议、打击假冒、海关保护、常年法律顾问等。


年度“十佳”商标律师——郑洪(图1)


个人简介

郑洪律师具有15年丰富的知识产权从业经验,专注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业务领域涵盖商标行政和民事诉讼、专利民事诉讼、互联网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域名争议、打击假冒、海关保护、常年法律顾问等。郑洪律师为众多知名品牌和行业领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为客户出具侵权分析报告及提供经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郑洪律师擅长通过谈判、诉讼等手段维护客户权益,阻止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郑洪律师所服务的客户涉及电子、化工、服装服饰、化妆品、食品饮料、出版、汽车、家具、零售业等诸多领域。除大量的非诉案件外,郑洪律师代理国内外客户近180多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其中多个案件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

个人业绩

北京一笑科技有限公司诉乐鱼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短视频软件界面设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一审民事 (2016)京0108民初35369号

郑洪律师为该案被告代理律师,原告则为知名度极高的“快手”短视频运营商。该案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短视频案件第一案,历经七次开庭(包括庭前会议),终审海淀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为上诉。海淀法院支持了郑洪律师答辩意见,在判决中明确正当模仿和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即以是否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边界。该案入选北京市海淀区十大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和2017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

山东齐鲁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太平洋路证券营业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号:再审民事 (2011)民申字第222号

郑洪律师在再审中代理被申请人齐鲁证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主要答辩理由认为,除申请人的“齐鲁”商标显著性较弱外,被申请人为证券经纪公司,国家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申请人为一般软件科技公司,无证券从业资格,因此双方经营范围完全不同,不存在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郑洪律师答辩意见,并明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应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将该案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四辑)作为年度指导案例。混淆误认标准,这个2014年《商标法》实施前曾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在2014年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首次得以明确体现。该案例关于混淆误认的核心观点于2018年亦被收录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知识产权卷》(第三版)中,在业界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美国商会与美国俱乐部“AMCHAM”系列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号:二审行政 (2016)京行终
2656/2657/2691/2799/2802/2819/号

郑洪律师在该系列案件中为中国美国商会的代理律师。中国美国商会系1991年经中国商务部(原对外经贸部)批准成立并在中国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外国商会。该商会一直以促进美中招商引资、双边企业投资和贸易合作以及为美中两国政府沟通构建桥梁为宗旨,自成立二十多年来与美国(美国政府和美国驻华使馆)和中国政府及各政府部门(包括中国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等)保持密切的合作,每年均主持美中政府间知识产权圆桌会议及研讨会等。“AMCHAM”作为中国美国商会商标和商号在美中政府和企业界享有卓越的声誉。曾于1996-1997年在中国美国商会担任董事的爱德华·雷门先生以美国俱乐部的名义在几十个类别分别抢注了“AMCHAM”商标。由于抢注人爱德华·雷门本身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业多年,深谙抢注之道,因此一审时先行六个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对中国美国商会不利的判决。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亲自调查了双方的实际经营情况、历史渊源等,认定爱德华·雷门具有明显的恶意,在判决中首次引用诚实信用原则性条款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不利判决,维护了中国美国商会的合法权益。

西卡有限公司、西卡(中国)有限公司与桐城市西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民事一审 (2018)皖0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

瑞士西卡是全球首屈一指、具有百年历史的专业建筑用化学产品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西卡公司发现桐城市西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网站及营业场所大量突出使用西卡公司“ ”商标,并将“西卡”作为其字号登记并使用。经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查处、发送律师函后,桐城西卡公司拒绝停止其侵权行为。郑洪律师代理西卡有限公司、西卡(中国)有限公司向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限期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且桐城西卡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大志对判赔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美国迪尔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利达机电服务部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案号:行政二审 (2015)高行(知)终字第1736号

郑洪律师代表美国迪尔公司。迪尔公司是具有178年历史的全球领先的农业机械设备制造商,多年来一直位居全球五百强300名左右,其在全球农业机械领域位居前列,“约翰迪尔”系迪尔公司主要中文商标。利达机电服务部在第4类“润滑油”商品上抢注了“约翰迪尔YhdR”商标,并向迪尔公司索要100万人民币或一辆路虎越野车作为对价出让该商标。由于润滑油和迪尔公司的农业机械商品分属不同的类别,一审法院作出对迪尔公司不利的判决。在二审诉讼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迪尔公司的知名度、润滑油和农业机械商品的关联性及利达机电服务部主观恶意,撤销了一审判决。郑洪律师在代理该案时检索大量的案例证明润滑油和机械商品的高度关联性,使第三人企图通过恶意抢注谋取暴利的幻想彻底破灭,成功维护了迪尔公司在关键零部件油品上的合法权益。

勐海茶厂与商标评审委员会、陈琳仁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 案号 行政二审 (2018)京行终1377号

郑洪律师代理勐海茶厂。勐海茶厂系中国首屈一指的现代化普洱茶生产企业,其自行研制开发的普洱茶后发酵工艺—普洱熟茶改写了中国几百年只有普洱生茶的历史,为中国普洱茶产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估量的重大贡献。勐海茶厂“大益茶制作技艺”2008年6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其“大益”品牌被商务部作为老字号进行保护。第三人陈琳仁在第3类牙膏、化妆品等商品上抢注了其“大益”商标。商评委裁定认为牙膏、化妆品与茶叶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均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郑洪律师代理勐海茶厂提起行政诉讼,在代理过程中查询了大量的案例,并通过互联网搜索及实体店购买的大量商品来证明牙膏、化妆品和茶具有密切关联性。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本律师代理意见,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并认定“大益”商标为驰名商品。通过该案,勐海茶厂的“大益”商标首次被两级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有力地保护了老字号的合法权益。

瑞士西卡有限公司与上海西卡化工有限公司系列商标行政、民事纠纷案:案号:(2015)知行字第176号

作为全球首屈一指、具有百年历史的专业建筑用化学产品跨国公司,瑞士西卡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其主商标和商号也经常遭遇不良企业的仿冒。上海西卡化工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抢注了瑞士西卡公司的主商标“西卡”、“SIKA”并将“西卡”作为商号登记并使用。行政手段维权方面,瑞士西卡对上海西卡公司恶意抢注的商标通过异议、复审、二审诉讼直至最高院再审,历时六年多进行维权。在民事诉讼方面,瑞士西卡对上海西卡经营过程中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分别进行的商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联合向上海西卡公司施压,最终使其上海西卡放弃全面抢注西卡商标行为,并停止了对瑞士西卡公司的全部侵权行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联想LianXiang及图”第32类和第25类商标行政纠纷 案号:行政二审 (2009)高行终字第1472号/(2010)高行终字第914号

在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联想LianXiang及图”第32类和第25类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郑洪律师代理联想公司在诉讼中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驰名商标保护应考虑商标独创性”这一审查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商评委在裁定中混淆了“独创性”和“显著性”两个概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中均支持了郑洪律师代理意见,否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多年来采用的审查标准。此案经二审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该案判决后曾被多名知识产权法官作为典型案例研究引用。

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民事二审 (2011)高民终字第29号

郑洪律师代理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业内知名上市公司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郑洪律师在证据保全、管辖异议、起诉、庭审、执行等阶段为北京超思提供了经济性、可行性均极高的诉讼方案,最终取得全面胜诉。江苏鱼跃作为上市公司在判决后停止了针对北京超思的所有侵权行为。

美国MPC有限公司与苏州美富亚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案号:2018京73行初3742-3747号

美国MPC有限公司系全球领先的环保科技公司希柯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早在2005年在中国设立了广州美富亚美富亚(广州)过滤系统有限公司,其主商标和商号“美富亚”和“MEFIAG”在电镀及金属表面处理工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苏州美富亚公司在多个类别抢注了“美富亚”和“MEFIAG”商标。郑洪律师代理美国MPC有限公司针对苏州美富亚公司抢注的六件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裁定全部支持了MPC有限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苏州美富亚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阶段,郑洪律师大量检索了在先案例提交至法院。苏州美富亚公司收到MPC公司提交的证据后,自知胜诉无望,在开庭前三天主动撤回起诉,郑洪律师代理客户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为客户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个人荣誉与社会评价

郑洪律师代理的多个案件曾先后入选2012年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十大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17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等。

郑洪律师参与编写了《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研究》、《当代知识产权原理与保护构想》等学术著作,将丰富的实务经验与理论有机结合。《中国知识产权报》曾刊发郑洪律师针对中国美国商会AMCHAM系列商标纠纷案撰写的文章《如何理解“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该文章曾被人民网及其他多家媒体转载。新浪新闻、搜狐网、凤凰资讯、中华网经济频道等媒体曾就知识产权热点问题对郑洪律师进行过采访或专题报道。

郑洪律师入选2019强国知识产权论坛“十佳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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